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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办法  
     采购计划报告表  
     采购结果报告表  
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用设备采购行为,保证医用设备采购“阳光”运作、透明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公示范围
  (一)通过省级招标采购渠道进行的1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采购。
  (二)单件采购5万元(含5万元)累计采购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采购。
  第四条:公示内容
  (一)医用设备采购计划。主要包括设备名称、性能、数量、预计价格、产地、培训及考察要求、上网公示时间等。
  (二)医用设备采购结果。主要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采购价格(主体、附件)、付款方式、生产企业、供应商、采购方式、保修时限等。
  第五条:公示形式
  统一在“扬州卫生信息网”( www.yzhealth.com )上公示。
  第六条:公示部门
  公示统一由扬州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由派驻市卫生局监察室受理,市卫生局办公室发布。
  第七条:公示程序
  各单位每年应制定医用设备采购计划。采购前,要按程序经集体研究。
  (一)关于采购计划的公示
  1、各单位采购医用设备,应于上网公示10天前向派驻市卫生局监察室递交《医用设备采购计划报告表》一式两份。
  2、派驻市卫生局监察室应将有关单位递交的《医用设备采购计划报告表》及时按照公示时间的要求挂网公示,直至签订购销合同之日止。
  3、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4、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公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关于采购结果的公示
  1、各单位应在签订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后10日内,向派驻市卫生局监察室递交《医用设备采购结果报告表》一式两份。
  2、派驻市卫生局监察室应将有关单位递交的《医用设备采购结果报告表》及时按照要求挂网公示。
  3、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八条:公示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明确专门人员,认真填报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报告表。
  (二)采购计划和采购结果公示后,如遇特殊情况要求更改的,须按程序重新公示。
  (三)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医用设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相关投诉。
  (四)市卫生局和市纠风办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单位医用设备采购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五)对于不报告、不及时报告或虚假报告行为的,市卫生局将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单位执行医用设备采购公示的情况,作为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